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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 源 :吉林省商务厅 本站 浏览量 : 562

一、关于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定依据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第五条 国 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二、关于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715 号)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 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 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 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三、企业最低经营面积 参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建 设最低标准,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面积不得低于 10000 平米。


四、企业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企 业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 凭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未 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具体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房屋产权证书等二证合一)。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前置要件之一,故,取申请企业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则符合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环评保护要求 依据《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 

1.拆解企业应建有封闭的围墙并设有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拆解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 损。 

3.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 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已拆解五大总成(五大总成以外 机动车零部件等)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即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 理区)。      

4.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 

 (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3)末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 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4)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 防风设施。

5.拆解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 水、清洗水和其他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6.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七、企业设备设施设备:企业名下设备功能应具备 GB22128 中附录 C.1 中示例的功 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 - 6 - 设备应按照各自类别分类单列,应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应明确 设备具体使用用途。如:1.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称重设备、拆解设备、起重设备、拆解 电动汽车设备... 2.环境保护设备: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存 贮、废液存贮、蓄电池存贮... 3.安全生产设备:安全生产人员防护、消防... 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设施(消防、应急救援)、环境 保护设施等。同时,设施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八、企业应提供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文(证)件 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等。《排污许可证》依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 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 号)“二、做好监管保障(七) 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 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 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 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 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 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 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 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中明确要求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的,企业均应聘用持有相应证件的人员。持证人员,如: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焊工、起重机操作证、起 重机指挥人员证、厂区内车辆操作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法律、法规等,如(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报废机动车拆解 环境保护规范》(HJ348)等。 


十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一般应建立的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拆解制度、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销售登统计制度(五大总成、五大总成以外零部件)、环境保护制度 (固废登记、处置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水电气管理制度等。


十二、企业拆解操作规范 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应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中的要求。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要求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应符合《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相应要求。 


十四、企业固废处置方案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 等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关于固废处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 。


十五、资质认定指导工作 由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资质认定业务指导工作。


十六、关于资质认定的初审、终审 受理、初审、终审由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负责。 


十七、企业申请资质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 10 年 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 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 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 批文件;排污许可证(执行 HJ1034 标准)。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 案。以上涉及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文件的,应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材料应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存档,一份用于现场评审,现场评审 材料用后带回省厅存档。


 十八、材料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 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企业 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十九、评审专家组的成立 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 验收评审。评审专家可在我省专家库中抽选,也可从其他省级专家库 中抽选。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 5 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成 员应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财务专家、 行业管理专家、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等,各领域均应有相应代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材料审核,专家组现场评审 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应派两人(含)以上监督评审专家组工作。


二十、评审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报废机动车 拆解环境保护规范》(HJ348)要求,依据《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开 展评审工作。《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中所列各个项目,企业必须达标。


二十一、评审结论记录要求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客观 结论,对自己评审结论负责。1.表述清晰,逐条逐一列陈,条理清晰。2.表达准确,观点鲜明,不应含糊其辞,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必 须表述逐一列陈。评审结论在《现场评审意见表》中规定空间之外,可以额外自行 增加附件表格,便于更加详实的记录评审情况。 


二十二、评审结论的作出 《现场评审意见表》中,所列各项项标准,均为企业必须执行的 强制性标准,有一项不通过,即视为本次现场评审不通过。1.经评审相关文档、现场核询,符合评审标准的,则通过。2.经评审相关文档、现场核询,有一项(含)以上不符合标准的, 则不通过。不通过的,评审结论中应明确企业补充的方式和标准,便于下步 补充评定。


二十三、首次现场评审结果处置 在现场评审工作返回后,综合梳理评审专家组意见,向企业告知 现场评审结果。现场评审通过的,按照《实施细则》进行下步程序;现场评审未通过的,向企业告知应补充项。


二十四、首次现场评审不通过,再次评定情况的处置 1.缺少相应文件(文档、证明等):企业现场评审中,缺少相应 文件(文档)、证明、相关制度的,待补齐后,经相应领域专家评定 为合格后,可视同为评审通过,相应专家对补充资料的评定结果要有 文字记录,确保可追溯。首次评审结果和本次补充制事实经过应客观 记录存档。如:《不动产登记证书》、建设项目环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排污许可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 制度、应急预案等。2.缺少相关设施设备:应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取得法定 证件后,经再次现场核查后,作出结论。补充合格的,应视同为通过。如:安全设施设备、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生产设备等。 


二十五、现场评审方案的制定 组织对企业的现场评审,应结合具体工作情况,制定现场评审实 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评审的目的、评审标准、评审专家产生方法、 明示评审中的纪律要求、评审情况的处置等,方案制定应符合实际, 具备可操作性。方案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动。方案的确定、专家产生应在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现 场评审过程客观、公平、公正。 


二十六、企业资质认定书的发放 吉林省资质资质认定证书,正本为横版 A3,副本为竖版 A4,证书 参数按照商务部统一要求。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 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 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 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公示期间,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 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 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 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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