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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山东省商务厅 本站 浏览量 : 748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山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条件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19)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以及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二、资质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原件); .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材料应当要件齐全,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应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同步提交电子版。
三、资质认定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需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并按本通知规定将电子版申请材料上传系统,纸质版申请材料提交至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审核。委托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取申请资质认定企业提报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补正材料通知单》(附件2)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同时向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附件1)。
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审核意见书,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商务厅。
(三)省级审核。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书和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书面告知企业审核完成并进入专家现场验收评审程序。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向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四)专家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业范围包括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领域。评审专家从省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现场评审时间并书面告知企业。
专家组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开展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应按照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查验、讨论形成验收结论、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基本流程进行,参评专家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对专家现场评审不通过的企业,省商务厅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可再次向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五)公示。省商务厅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商务厅将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省商务厅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进行整改后可再次向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六)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省商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资质认定书》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企业。
四、审批时限
省商务厅自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原因由省商务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专家复审复评、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由省商务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五、企业变更管理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三)《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限期内未通过资质认定的,原《资质认定书》予以注销。
六、分支机构备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 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深入学习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答,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申报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核工作。
(二)各市要抓好本行政区域内资质企业动态管理,指导企业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汽车保有量、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切实做好行业论证,避免盲目上马、资源浪费。
(三)经法定程序承接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主体,依照委托协议自行开展资质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