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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
为做好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 0311—66635246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0311—87909327
0311—87909720
河北省商务厅
2020年10月22日
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以下简称《环保技术规范》)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和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级审核。各设区市和雄安新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1),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内容。
(三)省级审核。省商务厅在收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转报的材料审核意见书和企业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内容。
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情况特殊,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第三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在设区市主城区(含雄安新区),需要提交市级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在非设区市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四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需提供由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验收和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商务厅组织建立“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验收专家组从河北省专家库或全国专家库中抽选,河北省专家库中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审核材料通过的由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不少于5人的单数)进行验收。专家组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技术规范》《环保技术规范》进行验收评审,并对验收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
省商务厅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省商务厅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对申请材料完备、经验收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审批事项,由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建立企业账户,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并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取得报废机动车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证书编号。其一般办理流程为:受理—专家组验收—公示—出件办结。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审批事项,启动特别办理流程:由省商务厅组织相关专家复评复审与核实,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提出异议当事人。异议得不到解决的,由省商务厅组织听证会,按有关规定作出资质认定是否通过的决定。专家复审和听证会期间,中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流程。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迁建、改建、扩建的,依照本文件要求重新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条件的,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意向企业,应了解当地汽车保有量及已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产能,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等因素,谨慎投资,防范经营风险。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执行。未经省商务厅备案或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实施细则》第42条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由省商务厅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第十条 2020年9月1日前我省已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于2022年8月31日前重新认定。申请企业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未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重新认定的,由省商务厅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申请指南,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技术规范》《环保技术规范》,明确建设内容和验收标准。申请指南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各地商务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强化协同监管,严厉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已取得资质认定的,立即吊销证书。未取得资质认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地审批监管部门按《实施细则》职责分工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4〕1号)、《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政许可委托下放工作衔接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6〕10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材料审核意见书(模板)
2.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指南
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指南
河北省商务厅
说 明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结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中的《现场验收验收评审意见表》(范本)等法律、规章、技术规范、文件制定本申请指南。
本申请指南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同步调整。
一、关于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定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二、关于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具备哪些条件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三、申请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需提供由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四、资质认定条件说明
(一)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二证合一)。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区(县)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和《验收批复》或《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三)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经过报废机动车、新能源电动车拆解培训取得证书人员,电工、叉车工、安全生产管理员、报废车回收专业持证人员。
(四)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拆解操作规范: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要求的企业制度。
安全规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相应要求。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环境保护关于固废处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
(五)企业经营面积和厂区建设
参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建设标准,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5000平方米。
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
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拆解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一般应建立的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拆解制度、车辆档案管理制度、销售登统计制度(五大总成、五大总成以外零部件)、环境保护制度(固废登记、处置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水电气管理制度等。
(七)企业建设应符合验收标准
《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企业建设应满足验收标准要求。
五、资质申请和受理
(一)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级审核。各设区市和雄安新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1),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市场开办区窗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内容。
(三)省级审核。省商务厅在收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转报的材料审核意见书和企业申请材料后,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内容。
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情况特殊,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六、评审专家组
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后,河北省商务厅从专家库名单中挑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财务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安全生产领域专家。
七、评审验收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凭据和场地、实物、操作等全面进行验收。填写《现场评审意见表》。专家在意见表中签字;对自己评审结论负责。
专家组将现场评审结论形成书面材料,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商务厅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予以通过的申请企业在河北省商务厅官网予以公示;现场评审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企业未通过理由和补充事项,申请企业完成补充事项后可重新向河北省商务厅申请现场验收。
八、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的申请企业无异议的由河北省商务厅颁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创建企业账户、在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和证书编号。对公示的申请企业有异议的,河北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核实,专家复审核实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河北省商务厅组织听证会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九、资质认定和证书
经过材料审核、现场验收评审、公示均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且无异议的,河北省商务厅颁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参数按照商务部统一要求,正本为横版A3,副本为竖版A4。
十、需要重新资质认定企业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2020年9月1日前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在两年内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回收拆解企业经营场地迁建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认定。重新资质认定企业同样按照本申请指南进行申请、审核、评审、资质认定。
十一、验收标准
序号 |
验收内容 |
合格 (√) |
不合格 (×) |
1 |
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由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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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和经过公示的验收报告或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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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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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具消防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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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具2人以上经过拆卸动力蓄电池培训的专项技术证、电工证和本企业劳资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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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有管理区、存放区、拆解作业区、污染控制区等,各功能区有明确的界限和明显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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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低于15000㎡,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建筑面积容积率≥0.7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标准,即厂区总建筑面积≥10500㎡、拆解车间用地面积(含存储面积)≥9450㎡。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的地面要硬化防渗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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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拆卸动力蓄电池专用场地做绝缘处理,场区要有高压警示和隔离标志,动力蓄电池设专用储存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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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拆解车间安全设施、警示标识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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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符合规定的危险废物分类存储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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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隔离池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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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具备车辆称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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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拆解车间内有吊装、升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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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具备专用废油液收集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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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具备分类存放废油、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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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具备拆解、存放发动机防漏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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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具备存储含汞开关和机油滤清器防漏密闭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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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具备安全气囊引爆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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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具备拆解切割报废车上的大型废钢剪切撕裂设备,包括大力剪、撕裂机、龙门剪三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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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具备气泵、手持液压剪等气动拆解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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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有油水分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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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拆解车间具备拆解翻转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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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具备2台以上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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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拆解报废车预处理区设有废油气集气净化处理装置、油气集气罩和活性炭吸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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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具备废钢压块或打包或破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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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办公现代化设施齐全,场区安全监控设施运作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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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具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池、消防栓、消防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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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有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符合规定的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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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有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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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具备拆解动力蓄电池绝缘电阻测试仪、普通数字万用表、数字电流钳、高压验电棒、放电装置(电阻器)、绝缘断电拆卸工具、绝缘手套、绝缘鞋、吊装设备、转运动力蓄电池容器和输送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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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有管理规章制度,包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拆解规程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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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企业监控影像资料应保存不低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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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有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应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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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存档制度,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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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电脑等办公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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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建立规范“危险废物”生产、贮存、处置台账,取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有电瓶、废油、电路板、催化剂等处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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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有一项不合格的,验收不予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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