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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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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22日,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20〕67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通知》(黑商函〔2020〕68号),要求各市(地)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汽车流通市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目前,个别市(地)商务局对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被动应付、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情况,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为进一步强化对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的监管,监督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依据《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中关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规定。各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本区域车牌号为准,分别负责回收当地的报废机动车,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收购。

 

二、要加强“回收证明”的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三、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坚持做到一车一证一档,认真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

 

四、要强化信息报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的报废汽车,其车型、牌号、发动机号及解体后的“五大总成”,必须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准确上报报废机动车动态信息。

 

五、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出租其资格。

 

六、要符合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分支机构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三废”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电池、废机油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新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

 

七、要将企业升级改造纳入日程。按照商务部要求,我省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自《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后开始执行。各市(地)要督导企业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整改。

 

八、要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各地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汽车流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开展打击报废机动车私拆乱解行为,完善管理手段,加强人员素质培训,自觉维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秩序。

 

各市(地)商务局要严格按照2019年下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省商务厅的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要在2020年7月1日前针对本通知中的八项要求,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工作,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严肃追责问责。请各市(地)于2020年7月5日前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报省商务厅。

 

人: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程向东

联系电话:0451-82636578

箱:cxd-789@163.com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0年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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