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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启用新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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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启用新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启用新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2号),近期,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 289号), 明确于2020年8月31日19时至24时对“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并改版更新,9月 1日改版正式上线运行,并将同步调整《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以下简称《回收证明》)样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版《回收证明》样式。新版《回收证明》尺寸为横板A4,共六联,分别为车主联、公安交管部门联、回收拆解企业 联、商务主管部门联、申领补贴联、交通运输部门联,由省商务 厅统一监印(详见附件)。

二、 新版《回收证明》打印方式。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套打。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回收证明》二维码, 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得车辆相关信息以及核验《回收证明》真 实性。

三、 新版《回收证明》启用时间。从2020年9月1日起,正 式启用新版《回收证明》。

四、 旧版《回收证明》(原《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处理方法。2020年9月1日起不再使用旧版《回收证明》,已发放至企 业尚未使用的,由该企业清点登记后由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监销,并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监销情况书面报省商务厅。未发放的由省商务厅监销。

五、 《回收证明》申领。《回收证明》以市(区)为单位,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前往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领取,领 取时要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函件(注明领取人姓名和领取数量)、 领取人身份证。8月31日开始发放。

六、 《回收证明》管理。要加强对《回收证明》的管理,指 定专人负责,建立《回收证明》台账,对《回收证明》的发放情况及商务主管部门联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企业使用情况 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严格监管。

联系人:李健

电话:0296-63913873

附件:/Editor/attached/file/20201015/20201015171814911491.pdf

陕西省商务厅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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