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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审议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汽车市场发展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我国汽车业乃至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修改的背景
2001年6月,针对违法生产、销售拼装车牟利,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回收拆解活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购车成本不断下降,生产、销售拼装车现象不再突出,《管理办法》需要适应新的情况予以修改。
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经过原法制办、司法部组织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广泛开展调研,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
二、修改的意义
(一)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继续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打赢蓝天保卫战。汽车尾气已经成为大气污染重要来源。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国务院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订《管理办法》。《草案》通过鼓励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等,明显地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价值,有助于形成汽车报废更新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助力大气污染防治的源头治理。同时,《草案》强化回收拆解全过程环境保护,要把报废机动车这座城市矿山变成金山银山,同时还要留下绿水青山。
(二)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汽车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草案》坚持应废尽废、可用尽用的原则,旨在不断提高汽车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草案》打破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鼓励发展再制造、再利用。一方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价值,引导车主积极主动报废更新,为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和提质转型置换出空间。
(三)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内在要求。《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超过17年,部分规定已与近年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衔接,需要作相应调整。所确定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等也已经不完全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亟需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修订。《草案》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减少对市场的干预,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汽车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管理办法》规定报废机动车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不能充分体现车主私有财产价值。《草案》落实国务院关于价格改革的精神,删去上述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确定回收价格,更好地体现了对老百姓合法权利和财产价值的尊重。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为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草案》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物尽其用。同时,为了确保拆解的零部件流向可查、风险可控,规定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回收信息系统,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回收信息系统。近年来,新能源机动车发展迅猛,但还没有进入大规模报废阶段。与传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比,这方面存在一些特殊性。为了给探索完善新能源机动车报废回收制度留出空间,《草案》明确,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二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一是删去对回收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规定,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二是对申请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资质认定。三是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草案》中删去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由公安机关予以审批的规定。
三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突出加强环境保护。为适应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实解决回收行业整体环保水平偏低,一些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问题,《草案》在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取消关于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等已不完全符合实际的条件,增加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存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资质认定书。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草案》规定:一是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和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提出申请,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三是加强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规定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此外,《草案》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003年、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禁止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草案》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不再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行为。为了实现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草案》删去上述两方面的规定,并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草案》将“报废汽车”改为“报废机动车”,明确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定义的“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来源: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