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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和申报认定流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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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和申报认定流程指南的通知

海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和申报认定流程指南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 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 22128-2019)要求,为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便利回收拆解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认定以及正常经营,结合海南实际,制订本指南。

 

一、资质认定条件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市(县)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二、资质认定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申请企业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统称服务系统)填报信息,完善申请材料,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在海南政务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填报材料。

(二)属地受理。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内容。

(三)审核转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接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转报,并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给予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省级审核。省商务厅收到审核转报意见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五)专家评审。省商务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并根据第一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1)。

(六)公示认定。省商务厅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 《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和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由省商务厅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认定期限。省商务厅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复评复审、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分支机构备案。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详见附件2)。

(九)事项变更核准。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地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商务厅核准换发《资质证书》。 

(十)经营场地发生变动。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证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三、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在服务系统注册登记、提出申请,并通过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有关问题 

(一)选取评审专家。省商务厅按照《细则》规定以及本地优先、就近选取、比例适当的原则,在服务系统全国专家库名单中选取专家,建立省评审专家库(不少于20人)。现场评审专家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成立现场评审专家组,推选1人任组长。现场评审完成后,省商务厅将经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提交服务系统。

(二)资质认定证书印制。资质认定证书分为正、副本,尺寸、样式、编码规则等按商务部设计规定,由省商务厅负责监制印刷和打印、颁发。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打印。回收证明尺寸为横板A 4,共六联,分别为车主联、公安交管部门联、回收拆解企业联、商务主管部门联、申领补贴联、交通运输部门联。由省商务厅统一监印。从2020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回收证明,旧版回收证明同时废止,并通过服务系统套打。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回收证明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得车辆相关信息及核验回收证明真实性。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申请流程重新申请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上述有效期限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五)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省商务厅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具备资质认定的园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 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 -2019)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质认定条件、申报认定流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

1. 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3.海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

链接:http://dofcom.hainan.gov.cn/dofcom/0400/202009/40493fe46655499abec1533a3b140508.shtml

(来源:海南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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